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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不能“张冠李戴”
发布时间:2017-12-19     来源:法润江苏网 阅读次数:5351

案情简介: 

张某系甲银行员工,向朋友李某借钱50000元,借条出具后不久,李某怕张某无还款能力,要求甲银行作为共同还款人,张某在借条原件上加盖甲银行网点业务日戳。后张某无力还款,李某起诉张某和甲银行要求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甲银行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解读: 

法条:《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解读: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是基于两人借款的合意,在他们之间产生了债权与债务。而银行网点业务日戳非银行合同签订章,仅作为银行正常业务办理所用,即使加盖在借条上,也不能作为银行加入借贷关系的凭据,故在银行与李某之间并未建立借贷关系。

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解读: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张某作为债务人应当积极清偿债务,若其暂不能清偿债务的,应积极与李某协商,逾期不还,李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案例启示:银行的印章根据用途不同,分为汇票专用章、假币章、财务专用章、贷款合同专用章、业务清讫章等等,每一种印章都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使用范围,不能超越权限使用,也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仅是银行,其他单位或个人也都会因为工作需要而配置不同的印章,因为违规使用印章而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这就要求我们各单位要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定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责任人,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登记审核制度。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受加盖印章的凭证时,要认真了解印章的使用范围,不能被“张冠李戴”,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