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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驾车撞死人之后
发布时间:2017-02-15     来源: 阅读次数:68

  雪华、赛华原本是一对好友,2016年春节前夕,雪华邀请赛华一起驾车从成都回家,赛华驾车时不幸将吴某撞死,双方为赔偿反目。2016年12月,海门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一审判决,两人对受害人亲属在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分别赔偿40%,相互负连带责任。

  好友相约共同驾车回家

  车祸致人死亡好友反目

  雪华、赛华均在四川成都创业。2016年春节前,在外工作的两人均不忘初心,回家看看。因路途遥远,赛华提前早早购买了飞机票,雪华打算将自备奥迪越野车开回家,方便春节期间走亲访友。在雪华获悉赛华已购飞机票后,考虑到独自驾车2000多公里太累,邀请赛华一起开车回家,路上也好有个伴,不至于太寂寞。赛华在雪华提议后,接受了邀请,退掉飞机票,两人于2016年1月24日从成都出发,日夜兼程,轮流驾车。次日中午到达了上海。雪华因需探望亲戚滞留上海住上一晚,遂由赛华一人驾车至海门。26日中午,赛华驾车将车上爻辉委托雪华从成都捎带的地毯送至爻辉家中。下午2时50分许,赛华得悉雪华已回到了海门,在归还车辆过程中行驶至海门悦来镇区时,与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将吴某撞伤。1月28日,吴某因抢救无效死亡。3月9日,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赛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涉案车辆雪华仅投保了交强险,未能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故受害人亲属的损失除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限额12万元,尚需侵权人赔偿将近70万元。雪华认为两人到了上海后,自己将车借用给赛华,而赛华依法持有驾驶执照,故应由赛华独自承担赔偿责任;赛华认为到了上海后,因雪华车上还有鱼干、地毯需送回家,自己帮助雪华将车开回家,双方不是车辆借用关系,应由雪华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好友由此反目。

  借用关系还是义务帮工

  双方各执一词相互推诿

  受害人吴某的父母及妻、女在雪华、赛华相互推诿均不愿赔偿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雪华、赛华一起告上了法庭。认为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赛华将车辆及车内货物一并归还雪华,在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存在义务帮工的行为。不论两人是雇佣、义务帮工或其他关系,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要求保险公司、雪华、赛华赔偿各项损失784329.28元。

  赛华认为,赛华为雪华提供劳务,无任何报酬,双方间是义务帮工关系。

  雪华认为,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赛华并未提及义务帮工问题。赛华、雪华从成都至上海是互助行为,自上海返回,是赛华贪图方便借用车辆。且事故发生前,赛华曾私用涉案车辆,义务帮工不应存在私用情形,故双方间是借用关系。即使构成义务帮工,也止于到达爻辉家前,还车不属于义务帮工。雪华在从上海到还车过程中不存在受益,爻辉是直接受益人,应当追加爻辉为第三人。

  还车属义务帮工的延续

  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雪华、赛华之间究竟系车辆借用关系,还是义务帮工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赛华在成都已购买飞机票准备乘坐飞机回家,因雪华邀请共同驾车回家,故赛华退掉了机票,两人轮流驾驶涉案车辆回家,赛华为雪华驾车至上海的行为属义务帮工;中途雪华因故滞留上海,由赛华单独驾车返回。爻辉将地毯托付雪华从成都带回,赛华返回海门后驾驶涉案车辆将地毯交付爻辉,属赛华继续为雪华提供劳务的行为;在得知雪华已从上海回到海门,赛华驾驶涉案车辆及车内鱼干交还雪华,属从成都返回海门整体行为的一部分,不可分割看待,是义务帮工行为的延续。雪华辩称,其将涉案车辆借与赛华回海门,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两人驾车在1月25日中午至上海,雪华探望亲戚后次日也需回海门,涉案车辆属雪华所有,按常理应由赛华乘坐公共车辆回家,因车上有爻辉托付雪华带回的地毯、雪华所有的鱼干,故雪华要求赛华继续驾驶涉案车辆回海门的可能性较大,赛华向雪华借用车辆的可能性较小。据此,法院认定赛华与雪华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赛华是帮工人,雪华是被帮工人。

  雪华作为被帮工人,应按责对受害人亲属在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赛华作为帮工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根据公安机关事故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明确雪华、赛华承担的责任份额,防止相互推诿,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维护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法院从雪华的受益情况、赛华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考量,酌定就受害人亲属在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由雪华、赛华分别承担4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亲属120000元,雪华、赛华分别赔偿345678.6元,相互负连带责任,赛华已付的7万元予以扣除。同时,赛华因犯有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民事、刑事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赛华已自觉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

来源:江苏法制报 记者 陈 坚 通讯员 鲁建春